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则
作者:中商商标 更新时间:2021-1-4 16:57:51 浏览970次
一、申请在先的原则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
先申请人可以获得商标专用权;
同一天申请的,采取使用在先的原则;
同一天使用或均未使用的,当事人之间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申请人抽签决定或者由商标局裁定。
二、优先权原则
首次申请而产生的优先权。在国外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在中国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4条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在外国第一次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商品以同一种商标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首次使用而产生的优先权。商标在展览会展出商品上首次使用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商标法第25条规定,商标在中国政府主办的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展出的商品上首次使用的,自该商品展出之日起6个月内,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人可以享有优先权